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赣计商价字[2003]890号

 

关于不再办理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的通知

 

各设区市计为委、物价局:
    为优化政务环境,切实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经研究,停止为理时常调节价药品价格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凡进入江西省市场销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再办理价格公示。在此之前,经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公布的属市场调节价药品公示价格,从即日起废止。
    二、实行市场调节的药品为:《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文件规定实行政府定价以外的药品。
三、药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药品价格。药品销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底价倾销和虚高定价,不得以废止的公示价格进行销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以上对顶,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