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发改商价字[2007]1523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药品 价格 转发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信息(认证中心)、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江西省发改委办公室 2007年11月13日印发